聯合報 記者徐偉真╱即時報導
警校畢業生服務年限將放寬,內政部將修法,縮短警校學生畢業後的服務時間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讓想從事警察以外公職的警校學生,能夠在更快的時間進到其他單位任職;相關辦法已研擬完畢進入公告期,公告後將進入最後確認階段,最快今年就可實施。
台北世大運開幕出動警校學生扛著圍欄,完成最後管制區域動線規劃。(本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林俊良攝影)
現行規定,中央警察大學和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除了警大部份碩士博士班生外,均為公費生,在學期間不但免學雜費,學生每個月還可領零用金,也因此規定學生畢業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考上特考並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須賠償。
根據目前規定,警大四年制學系的學生服務年限為六年、轉學生三年,警專學生為四年,警政署目前研擬的修法方向為警大四年制學系的學生服務年限縮短為四年、轉學生兩年,警專學生兩年。
知情人士表示,警政署一開始對於修法感到兩難,一方面樂見警校學生都能從事自己理想的工作,但另一方面當然會希望自己的系統培育出來的人才能夠留在警察體系,但內政部認為,警察到其他公職部門,「國家培養的人才仍為國家所用」,支持修法,警政署考量到警察轉任其他公職者不多,因此比照師資公費生辦法,領多少年公費就服務多少年,同意縮短服務年限。
另外,警校畢業生在一定服務年限內,經政府核准送國內外進修和警政或自身工作相關科系者,可以在進修後補足服務年限,警大學士班畢業生時間為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