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賣房遇到這種情況真的傻眼了!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A你的Q》上表示,他第一次賣房就遇到讓他很頭痛的買家,雙方在簽訂買賣合約後,買方突然就反悔了,也不願出面處理,還反寄律師函給原PO要求撤除合約。
原PO也忍無可忍回寄律師函給他,一開始買方有意願出面履約,「但是到最後通牒,一二期款項完全沒匯入,這中間用了一堆裝可憐的拖延手法,還突然要來參觀說什麼會比較安心」,正處於搬家階段的原PO,為了給買方方便,「想說挪一下東西讓他們比較好參觀,我還從樓梯上摔下來,摔的瘀血又瘀青。」
直到最後,買方以「不看好房市」為由,而提出不買了的要求,甚至對原PO說,要不然可以去向他和買的另一方履約。原PO聽了又氣又傻眼,直呼「本來想說能好好溝通解決的事情,搞成這個樣,對方還想說毀約不能約出來談,我跟你談個毛!一個沒誠信的人,直接就是法院見,而且我能加重求償的都要加重求償。」
買方反悔不買了,賣方如何處理?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表示,買賣房屋如果有簽署買賣合約,通常會有定金跟違約金約定,如果其中一方,不論是買方或賣方違約,很可能會有違約金的懲罰;另外買家違約,除了違約金,定金也會被沒收,倘若和上述個案相同為兩人合買,即便簽約者只有一人,兩個人都還是須連帶負責賠償及違約金。
劉韋廷建議,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約時,違約金部分可以訂清楚,這樣其中一方要違約,就會考慮要付出的代價高,也比較不容易違約。
有巢氏房屋官網也指出,在買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論契約之成立是採用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任一方反悔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
以斡旋金的方式來說,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如買方有反悔不買情事,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由賣方沒收。若是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賣賣契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以要約書的方式來說,賣方承諾簽認要約書內容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違約,違約之一方須賠償買賣總價款的3%違約金給對方。
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若有任一方拒不履行契約或反悔的情形,另一方可依契約約定完成催告,若仍不履行時,則可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