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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車位出租共享 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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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共享經濟盛行,市場上出現新興出租型態,民眾將自有車位部分時段出租,提供給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車主,並收取租金。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採固定租金或按比率分潤,依規定屬於租賃所得,必須記得申報所得稅。
 
大型城市車位一位難求,近年有雲端管理業者提出新型商業模式,讓車位所有人將自有車位部分時段共享給有臨時停車需求的用戶,並透過雲端管理平台獲得租金或分潤收入,App居中媒合供給與需求,車位所有人可選擇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按停車費收入一定比率分潤、同時採固定租金與分潤的混合模式等合作方式。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府此次建置了8格電動車位,其中有2格30KW快充,並預留130格電源管線,還領先全國在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專用滅火毯,避免失火問題。記者張睿廷/攝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業者通常會建置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設備,並透過線上付款方式向會員收取停車費,再依合作模式支付車位主相應報酬。車位主無論是取得固定租金或比率分潤,依稅法規定,所得均屬租賃所得。
 
因此車位主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並申報納稅,必要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出租而支付的其他合理必要費用,若車位主無法自行舉證相關費用,則可依財政部頒定的減除標準計算,也就是以財產租賃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小明透過雲端管理平台提供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全年獲取分潤收入18.8萬元,由於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小明無法舉證相關必要費用,因此費用以租賃收入43%計,扣除費用後,租賃所得為107,160元,小明隔年申報所得稅時,記得列入申報。
 
國稅局呼籲,車位主共享自有車位閒置時段並收租,應記得申報,千萬別因一時疏忽而衍生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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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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