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續審攸關軍人年改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午逐條審查至第42條,內容規定軍官、士官離婚配偶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2年於婚姻消滅時可申請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國民黨立委一方面認為應回歸民法統一規範,不該納在軍人年改法案中,一方面認為該法條可能造成有心人與軍官、士官假結婚,以騙取退休俸的請求權,要求刪除條文。
民進黨召委王定宇最後裁示,認為朝野立委意見分歧,應在朝野協商時再討論,最後保留第42、43、44條文保留送協商。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說,軍人年改第42條的相關法條可能影響民法的體系,也可能引發很多爭議,包括當事人離婚多次等該如何處理,認為42條雖是進步法條,但台灣目前的情況並不適用如此先進的法條。
根據軍人年改行政院版第42條,軍官、士官的離婚配偶與其婚姻關係存續2年者,於法定財產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規定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支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規定分配比率為1/2,若有有失公平的情況,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依照民法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規定,夫妻結了婚以後大家同甘共苦,很難分清楚財產是由誰所賺的,因為兩個人對婚姻都有貢獻,所以當兩人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分開時,這時候就要把兩人同甘共苦所取得的所有財產進行分配,但是如果有一方完全對婚姻沒有貢獻,可以到法院請求這樣的剩餘財產分配是不公平的,可以讓請求法院減到零。
尤美女表示,軍人年改法案如此規定是依照民法的精神,並強調有些夫妻離婚,名下可能連不動產都沒有,弱勢配偶只能期待退休金,尤其他可能為了家庭辭掉工作,在家裡相夫教子。尤美女也解釋,由於過去年金究竟有沒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中,雖然在實務上法官判決有,但沒有法源依據,所以這次年金改革才會把相關規定納入。
她也澄清,若有不公平的地方,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最後會交由法院做出判決;至於若有人擁有多段婚姻,則會依照當事人離婚時的服役年限計算比例分配。她也說,請求權會在離婚時就決定,不會發生離婚數年後才來追討請求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