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維斌/雲林報導
雲林縣府針對林內焚化爐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雲林地方法院昨天駁回縣府之訴,即縣府敗訴,除依法須繼續支付14.5億元的違約補償金之外,還須額外再支付這次判決的1075餘萬元高額訴訟費,縣長李進勇深表遺憾和痛心,將在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林內焚化爐違約案,95年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雲林縣府須支付28.8億台幣及170餘萬美金及30萬餘元日幣合計約29億元違約金,到97年縣府連同利息已支付第一階段17.7億元,尚欠14.5億元未償還,廠商達榮公司提出假扣押查封縣府位在高鐵特定區的土地,要求縣府償還欠款。
縣府認為達榮蓄意隱匿環評,並且縣府繳付17.7億後,達榮未依約履行資產轉移,交給縣府勘用的焚化爐,同時補正環評,縣府以此為由,最近向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官認為縣府和達榮兩造未曾依仲裁法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所以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應循其他法律途徑謀求救濟,不得逕行否認先前的仲裁判斷,且當初在仲裁判斷的給付理由中,並未加註補正環評與焚化爐須運轉勘用等條件,況且被告(達榮)102年早已完成財產清冊準備轉移,並以存證信函要求縣府受領,有最高法院103年裁定無誤。因而昨天依上述理由駁回縣府異議之訴。
李進勇說,敗訴須再支付1千餘萬元的訴訟費,的確是沉重負擔,一個刻意隱匿環評的廠商,竟能得到司法保護,他深感痛心與遺憾將在接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