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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 境外持股逾50%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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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委林祖嘉昨(11)日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他表示,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稅收7、80億元。

但因兩岸租稅協議尚未通過生效,如果政府一方面在台建立反避稅機制,是否對台灣企業或台商造成重複課稅影響,有無影響或影響多大,林祖嘉指示財政部儘速辦理公聽會,也同步將法案報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林祖嘉表示,反避稅已是國際潮流趨勢,有必要訂定法律規範。

「所得稅法43條之3,43條之4」的 「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只要在台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境外受控公司股權合計超過50%以上,海外收益盈餘不論有無分配匯回,在台企業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防杜國內企業遞延繳稅,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

第2個重點是,訂定反制企業轉換居住者身分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居住者身分視「實際管理處所」來決定,避免其規避稅負。官員表示,研判是否課稅,要看在台母公司、關係人及所有關係企業合計對受控境外公司股權有無逾50%,若有,就按持股比率課稅。

而股權未逾50%,但對受控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也要課稅。亦即在台企業對境外受控企業可指派總經理決定董事等重要人事,對財務重大決策有決定權,即使持股只有5%、10%,但具重大實質影響力就得課稅,若無持股就不必課稅。

官員說,這次對受控境外公司所在地的「低稅負地區」有明確定義,受控境外公司當地國,或台商赴大陸投資第三地,其稅率低於台灣營所稅70%以下,就納入課稅範圍,亦即當地國營所稅在12%以下或免稅天堂都在課稅範圍。此外,立委希望財政部明訂「豁免條款」,官員說,為避免企業到境外設立紙上公司,未來若受控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的活動,其在台企業就不會納入課稅範圍。

究竟多少企業受影響,據悉財政部確已初步估算掌握在台企業有在海外開曼,英屬維京群島、巴拿馬等免稅天堂註冊的公司代號,但尚未分析是科技業、傳產業或非公發公司居多。經濟部會中也要求,受控境外企業(CFC)要定義清楚,還有何謂「具影響力」,都應明訂在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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