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美國日前依「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扁家以賄款購買的房產。法務部研擬修法制定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逃犯犯罪所得。
美國依法沒收扁家以賄款購買的房產。(圖/取自網路)
現行的刑法總則38條有關沒收、追徵規定,都必需等被告經刑事定罪後,才得以沒收。但如果被告死亡、逃亡或犯罪超過追訴時效,受限於無法定罪,檢方即使查扣可疑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歸國庫。
美國司法部日前沒收扁家在紐約和維吉尼亞州的兩筆房地產。法務部官員指出,美國有非定罪沒收制度,檢察官無須對被告取得定罪判決,就可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聲請沒收被告犯罪有關財產;反觀台灣則須等判決確定後 ,才能沒收。
相較於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採「非定罪」制度,台灣的「定罪」論缺乏公平正義。至少應該修法將檢察官對沒收舉證責任,改採「優勢證據」,這樣有助於打擊跨國犯罪。舉例來說,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的被告,以往即使被查獲到鉅額資產,檢方也必須舉證證明被告資產是犯罪所得,才得以沒收,結果往往導致被告定罪了,都無法取得證據。
為積極查扣犯罪所得,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傾向採非定罪沒收制度精神,擴大沒收對象和沒收範圍,藉此沒收外逃通緝犯等人的犯罪所得,讓這些潛逃國外的被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