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孟立、范正祥/台北報導
審理小燈泡案的士林地方法院引用台灣已簽署兩項人權公約為由,解釋一審未判處王姓兇嫌死刑的原因,引起社會譁然。任內通過兩公約的前總統馬英九昨天一早在臉書上發文,強調「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法官顯然有嚴重誤會。」
三種情況 可實施死刑
馬英九解釋,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中處理死刑的只有「公政公約」第6條。該條規定,「犯情節最嚴重的罪」、「所依法律不違反本公約及殘害人權公約」、「非依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種情形之下,可實施死刑。
除此之外,不論是人權委員會的決議或建議,或聯合國大會五次通過的暫緩執行(moratorium)決議,都不具拘束力,各國並無遵守義務。1989年的《公政公約第二任擇廢死議定書》也要加入的國家才有廢死義務,我國並未加入。
廢死議定書 我未參加
馬英九進一步指出,近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人數大幅減少,但目前民調來看,支持死刑的民眾持續上升,已近8成。這次全國司改會議,刻意避開死刑問題,頗令國人失望。今後我國仍應繼續執行目前「維持死刑,審慎使用」的政策,以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兩目標。
馬英九昨天下午出席長風基金會座談會被媒體詢問此議題時,再次強調國內對兩公約長期以來有些誤解,以為「簽了兩公約就是要廢除死刑」,這是完全不對的。台灣根本不是1989的廢死議定書的參加國,所以也沒有不能施行死刑的規定,自然不用擔心違反兩公約。
地院引用 顯然錯很大
他說,當時也知道兩公約批准書送到聯合國會被退回,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全世界知道,即便台灣參與的權利被剝奪,還是會執行,因為尊重人權。所以用國內施行法的方式,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只是名義上不是公約而是施行法。
馬英九語重心長表示,小燈泡案目前還是一審,但這一審顯然就發生很大的錯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