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如果有修繕、裝潢等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的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以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2023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並於113年間出售給丙君,甲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與工程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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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指出,不過經過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一手丙君所提供的屋況照片及說明,發現甲君所購的A屋都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因此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的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如果沒有修繕事實、卻以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