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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糾紛「金嚇人」 從民法裡找自救

#租售 #租金 #不動產說明書 #房東 #民法 #租約
好房網News編輯中心/整理報導
 
近來多起租屋發生的糾紛,甚至鬧出人命!相較於買屋可以利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保障自己,但是租屋卻沒有,難道真的只能多問多看,或是當遇到惡房客最終只能認賠嗎?律師表示不妨多利用民法當中的條例,說不定就可以擺脫「惡」房東或是「壞」房客。
 
租屋看板與廣告。(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房客篇:
 
像是入住後才發現有些隱藏的壞屋況,可以要求房東減少租金或是返還租金嗎?律師表示不妨從《民法》第424、430、435、436條來觀察,法律當中是表示如果還想租只是東西老舊毀損,只要責任是在房東,房客是可以要求依相對比例減低,但已經達到無法使用或是相關特殊條件,可依《民法》第424條規定,要求停止租約;但是若是租約期滿前提前搬離,這恐怕就涉及了違約的事實,還可能得依照合約遭沒收押金。
 
至於延緩租金或是想用押金抵租金,《民法》第440條規定,遲欠款向如果超過2個月,才會被房東「定下期限」終止合約,至於押金抵租金則是不允許,必須要留到契約終止,最後結清才能使用。
 
房東篇
 
不少房東租房子就是想多攥些費用,如果收了訂金租約就是成立?不想租了可以嗎?根據《民法》第248條,房客支付訂金,法律就是推定契約已成立,像是付訂金一般來說,訂金的金額也應為月租金的10分之1或10分之3,勿超過3千元較合理。
 
至於收了訂金不想租了,要是租的人後悔不租,《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指出,若因為承租人因素導致契約不成立,房東可沒收訂金,但是反過來是房東不想租,《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指出,房客可要求加倍返還訂金,但是若契約不可履行的責任無法歸責於租賃雙方,《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指出,此情況下,訂金應返還。
 
關於租屋的選擇,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上班族的租屋地點範圍相對廣很多,建議社會新鮮人租屋可以交通為首要考量,時間換居住環境與較便宜的租金,租屋無法像買屋有房仲或是書文保障這麼多雖較買屋彈性,所以多看外在環境,再與房東約看屋,細看房屋內部,從外到內都要了解設備狀況,才能降低租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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