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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無權狀屋 須變更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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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須準備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資料,才能進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
 
林小姐(化名)近日向稅局詢問,因父親過世後,竟發現繼承一間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不確定該如何辦理繼承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向地政機關詢問,也沒有找到解方。
 
繼承無權狀屋須變更納稅人。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地產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與繼承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流程會有所不同。由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因此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財稅局解釋,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應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應繼分繼承者免附)、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無人拋棄者免附)等相關資料,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將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為繼承人。
 
財稅局提醒,民眾若未辦理這項手續,房屋稅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會是原被繼承人,或維持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容易造成後續困擾。
 
另外,財稅局也強調,無建物權狀這類房屋因沒有辦理保存登記,仍然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狀,也不能在地政機關辦理正式的產權登記,變更的只是房屋稅的稅籍資料。
 
「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為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以取得建物權狀,部分年代久遠的老房子,因為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的「未保存登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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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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