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去年11月23日公布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這項優惠措施吸引許多企業詢問,究竟該如何追溯調整員工免稅伙食費,公司能否在員工薪資總額不變的情形下調整免稅伙食費?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說明,財政部本次調高免稅伙食費,為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因此將適用時間回溯,如企業願意調整112年度法令更新發布前的伙食費補助,只要企業於實際補發員工各月份伙食費時,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3000元限額內,即均屬於員工當年度取得之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

此外,張瑞峰說明,免稅伙食費每人每月3000元是上限,企業也可維持發放2400元;如有超額補助(限額已經調整為3000元),以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果是實際提供膳食,則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的部分外,企業應留意支出的伙食費將不得列報費用扣抵。
至於企業可不可以在員工薪資總額不變的情形下,調整免稅伙食費,張瑞峰提醒,薪資組成項目為雇主與勞工的個別勞動條件,如有變動雇主宜與員工協商取得員工同意再做調整。實務上,因本次調整財政部公布時間較晚,多有企業於今年度(113年度)調薪時才作評估調整增加伙食費發放金額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