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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狠殺!土地法34條之1搶黃金店面「雞腿便當沒雞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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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今年元旦《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上路,要買共有土地、建物優先承買權的人得注意了,可能到頭來一場空。資深地政士舉出,一間產權複雜的共有店面與地下室,因《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的修正,搞到店面買方傻眼,像是「買雞腿便當沒雞腿」。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一個實際案例是,4個兄弟繼承了2間房屋,因為獨立權狀,產權1樓由4個兄弟共有,地下室由3個兄弟共有人;出售過程,買方覬覦1樓店面的店效,但是屋主堅持連同地下室必須一起購買,才願意出售。
 
2024年元旦《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上路,法規一變,有店面買家成為苦主。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三重。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由於1樓與地下室3名所有權人相同,但是1樓的其中1名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買方為了買下黃金店面,不得已一起購買店面及地下室共2間房屋。並依據《土地法》34條之1,簽立買賣契約書後,通知不同意出售的1樓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
 
沒想到,不賣的他共有人回函主張優先承買,但「只針對1樓部分優先購買」,至於地下室部分,因為他不是共有人,且也沒有意願承買。鄭文在形容,1樓黃金店面像是肥美雞腿,地下室只是配菜,對該名一起買地下室的買方而言,現在就像是便當中的雞腿沒了。
 
鄭文在解釋,《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之前,基於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如果不賣的他共有人要主張優先購買權,就必須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才算完整。
 
而民國103.01.01新修正的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不賣的他共有人只能主張優先承買一樓,他不是地下室的共有人,所以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承買地下室。如今該名苦主買家,則希望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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