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會被處罰,不可不慎。另外,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有交易損失,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但就有發生民眾竟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遭國稅局查獲的案件。
南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先生於2022年3月出售台南市某房地產,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該房地的取得成本為7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發現張先生的取得成本只有650萬元,因他向建設公司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雖簽訂總價750萬元(內含裝潢費150萬元),但事後建設公司折減裝潢費100萬元,張先生實際取得該房地成本應為650萬元,張先生因虛報成本100萬元致漏報所得100萬元,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35萬元外,並處罰鍰14萬元。張先生不服,復查主張因不諳稅法規定,並是委託代書代為辦理申報,並無漏報的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不過經國稅局審理結果仍駁回他的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表示,張先生復查申請遭駁回的主要理由,為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人民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應就該代理人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又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如符合課稅範圍者,應據實申報繳納,且須完整揭露其與課稅有關的事實,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報,經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不得以代理人的疏失為由,卸免短漏報所得責任。
此外,台北國稅局也查獲民眾有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的案件,納稅義務人A先生在2021年8月申報出售持有滿5年、位於新北巿新店的一處房地產,成交金額為1,9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2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損失3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發現,由於A先生提供購入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沒有價金履約保證,與一般交易常情相異,於是國稅局人員向該房地之前的屋主B君查證,經B君提供買賣契約書及收款紀錄後,發現其當初真實交易價款為1,000萬元,而非A先生申報的2,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為求慎重,分別再向地政機關及仲介公司查詢實際交易金額,地政機關的實價登錄交易金額與仲介公司提示履保專戶的收支明細表所載交易價款都是1,000萬元,與前屋主B君提供的交易資料相符,且A先生對於差異價款(1,200萬元),僅主張是以現金支付,無法提示明確付款證明;於是台北國稅局以查得的1,000萬元認定是A先生的取得成本,並追認其仲介費及代書費計78萬元,重行核定A先生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為822萬元,補徵稅額164萬餘元【(1,900萬-1,000萬-78萬)×20%】。此外,A先生明知其取得成本並非2,200萬元,卻故意以不實買賣契約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經國稅局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