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巧璉、徐白櫻/高雄報導
高雄由區公所管理的社區活動中心有200多處,其中59處是市府出資建造,多數為社區、宮廟協助興建。近年卻發生協助興建活動中心的民間團體遭區公所提告,要求還地。市長陳其邁說,協會等團體幫忙照顧市民,市府感謝都來不及了,提告確實不應該,原縣區不少建物存有管理權 、所有權畫分不清問題,會協助解決。
1995年縣市合併前,湖內鄉公所因沒錢蓋活動中心,無償撥用土地讓社團法人高雄市湖內區大湖社區發展協會自行募款建活動中心,供社區、公益使用。卻在縣市合併後,遭區公所提告,要求返還土地,還需支付20多萬律師、裁判費。
社區發展協會長期在活動中心辦樂活補給站、關懷據點、兒童課後輔導,還設有巷弄長照站、實物銀行。協會在廣場前畫設停車位,每格每年收取3000元租金,被質疑有營利行為。協會指出,這筆收入用於社區,包括清潔道路、綠美化公園等。
市議員黃明太說,縣市合併時,高雄縣滿心欣喜想當「城市人」,帶著一堆嫁妝嫁給高雄市,卻是「真心換絕情」。
湖內區公所表示,民眾檢舉市有土地有私人收費停車格,協會與公所無使用合約遭審計單位糾正,才要求協會與公所簽「無償借用契約」,協會不願簽約,不得已才提告。
民政局指出,類似狀況在原縣區很普遍,縣市合併前,很多鄉鎮首長為求政績爭取經費興建公共設施,土地可能屬於廟宇、私人所有,由鄉公所蓋建物,之後因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或政治因素衍生爭議,幾乎是「死局」,常見情況是維持現況,直到建物損壞拆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