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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奇想「換房住?」 律師蔡順雄:等同「租賃」記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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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台北報導

有人買房用空間與時間換取便宜房價買得比較遠,也有人住的地方機能雖然方便,但事後換了工作,覺得離公司太遠,結果突發奇想,上了網路社群希望徵求「換房住」,引起了群眾的熱烈討論,但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就提醒,「長期交換住宿」就等同租賃,應注意報稅細節。

律師蔡順雄提醒,「長期交換住宿」就等同相互租賃,應記得報稅。(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京城H2O旅館。(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蔡順雄說,交互住屋可能有兩種情形「一、合法交換」「二、含增建、違建等交換」。第一類情形在法律認定上,國稅局可能會認定為「相互租賃」,而非「無償使用借貸」,也就是雙方彼此租賃,並且以租金互相抵償方式進行交換,所以最好還是公證並報稅避免受罰。此外,藉由公證雙方即可明訂合約歸還日期,同時雙方都應履行房東、房客的「修繕」與「維護」等義務,所以公證對於雙方其實更有保障。

倘若係屬第二類「含增建、違建交換」,通常公證單位會以「部分排除」方式來進行公證,但由於違法增加或頂加都不會出現在房屋平面圖上,所以公證人有可能會因為無法判定現場狀況未註明,但未來若違法增建部分產生糾紛,依然不受公證法所保障;所以倘若是出租方,必須明文告知其瑕疵,承租方則必須了解後若簽名同意,則須自行負擔其風險。最後蔡順雄建議,此類合約若真要進行,最好註明不得轉租等相關契約,否則倘若遭到轉租,其房客再以因增建物受害為由提告,可能連同屋主也會受到連帶影響。

民眾在臉書社團「愛.新莊」提問是否有人願意與他換房住,引起新莊人熱烈迴響,但多數討論的是「法律與糾紛」的問題,就有網友提到「曾發生房屋難以取回」、「家具財物損失」、「頂加違規」等相關情事,群眾多數還是建議,將房屋販售直接換屋比較乾脆,最後發文版主也認同此做法。

民眾在網路社團發文,希望「換房住」引起熱烈迴響。(圖/擷取自臉書社團「愛.新莊」)

擷取自愛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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