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夫妻失和或因外遇而感情生變,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對負心人設有門檻,應負婚姻破裂較重責任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人夫質疑此規定有違憲之虞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十五日將辯論,「婚姻自由權」若凌駕婚姻制度,可能顛覆國人對婚姻的認知。
這將是本屆大法官繼同志婚姻、通姦除罪後,再次審理與婚姻價值相關的重大議題。
法務部指出,實務見解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如夫妻的有責程度相同,都可以請求離婚;換言之,不是有責的一方配偶絕對無法提起離婚之訴。法務部認為,要如何規範或修正,應屬立法形成範圍。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犯罪遭判刑逾六月等。1985年增列第2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意指如夫妻一方外遇、家暴等行為,應負責的一方無權提離婚要求。
大法官15日的言詞辯論庭,將討論有責者不得訴請離婚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有無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
支持:婚姻自由應受保障
朱政坤在審理數起離婚訴訟時,認為婚姻應該是配偶雙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結合關係,婚姻自由涵義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和人性尊嚴維護,應是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朱認為,如果婚姻的存在無法達到這些目的,反而有害時,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反對:恐會破壞婚姻秩序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法立法目的是公平,若讓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可以提離婚,等於承認可以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甚至是沒有道義。
朱政坤認為「道義」、「法感情」、「倫理觀念」究竟是什麼都有待釐清,且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通姦罪違憲)都已承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
朱政坤認為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有什麼意義?朱舉例,即便不被愛的一方提起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勝訴,也無法強制執行,只是把不想繼續維持婚姻的配偶綁在一起當懲罰。
聲請人之一的方姓男子訴請和結婚逾五十年的妻子離婚,他早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三名子女,返台時也帶小三同行,還住進夫妻倆的住所;法院認為方是「可歸責的一方」,不准離婚。
方主張但書條文是把傳統的過失觀念帶入,法官就實際上已破裂的婚姻再追究誰應該負比較大的責任,無疑是讓雙方為達目的而必須在法庭上互揭瘡疤、互責不是。方認為,如果當事人有責任,賠錢解決即可,而不是剝奪離婚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