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一名人妻向法院訴請和分居多年的丈夫離婚,一、二審均認定她有婚外情,婚姻破綻有責程度比丈夫還重,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提離婚而判決妻子敗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經徵詢統一法律見解,認為婚姻破綻夫妻均有責時,無須視責任輕重,雙方皆可請求離婚,推翻已依循17年的民事庭決議,成為最新的離婚見解,將影響各級法院裁判,並自為判准兩人離婚確定。
妻子主張,她和丈夫2004年結婚,但丈夫對她鮮少聞問長達10年以上,雙方2019年分居至今,早已形同陌路,且丈夫經營公司不善,要求她出售房產,幫忙償還550萬元債務,更懷疑她外遇、盜用帳號密碼、委託徵信社裝GPS跟蹤,時常對她情緒勒索、精神虐待,雙方婚姻已有重大破綻,向法院訴請離婚。
丈夫則反駁,兩人是一起經營公司,也應共同償還債務,妻子不是為了他還錢,並指控妻子兩度外遇才提離婚官司,因丈母娘希望他原諒妻子,兩人先分居冷靜一段時間,加上自己母親也生病,他才和妻子分居,但他至今仍深愛妻子,盼能共同努力維繫婚姻,且妻子可歸責程度較重,不能訴請離婚。
一、二審皆認為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和其他男子外遇,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有責程度比丈夫重,妻子訴請離婚沒有理由,判妻子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原採2006年民事庭決議,認為夫妻婚姻若有破綻時,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但本案承審合議庭認為,婚姻若有破綻,而夫妻皆有責任責任時,無須視責任孰輕孰重,雙方皆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而產生法律見解歧異。
承審庭今年10月25日提出徵詢,其他民事庭一致認同承審庭的見解,認為夫妻皆需為婚姻破綻負責時,不須衡量雙方有責程度,均可以提離婚,確定推翻2006年民事庭決議,並影響未來各級法院的裁判。
最高法院承審庭指出,婚姻若僅具形式,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實質內涵,喪失應有的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已達重大破綻程度,而沒有回復的可能性,依統一的法律見解及民法規定,應可以提出離婚,因此廢棄原判決,自為改判准雙方離婚,妻子勝訴確定。
承審庭也補充說明,婚姻有重大破綻時,夫妻都有責任時,無須區分責任輕重,皆可請求離婚,但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者請求損害賠償,兼顧平衡。
另外,憲法法庭今年3月是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作出判決,認為絕對不准「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規定過苛而違憲,而最高法院經徵詢統一見解是針對民法同條「本文」,並無違背憲判意旨,反而是遵循、延伸憲判理由,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