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雜誌記者蔣巧薇/綜合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標購法院拍賣的房屋,屬契稅課稅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後續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另外,若是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的民眾,也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申報日從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當天起算。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 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購買法拍屋也要報稅!台中稅務局: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