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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偷拍失手地院判無罪 更一審逆轉判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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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袁庭堯/高雄報導
 
高雄市鄭姓男保全在三多捷運站前偷拍黃姓女子裙底風光被逮,一審因偷拍失敗、查無偷拍照片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鄭男一開始便自白認罪,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應訊時已自白並賠償黃女12萬元,犯罪事實明確,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2021年9月22日晚間,鄭男在三多商圈捷運站5號出口租借腳踏車處,看身著長裙的黃女身材姣好,趁她彎腰整理背包時,拿出手機偷偷從後方靠近,從黃女小腿往上偷拍。過程中疑似太緊張,手機不慎碰觸到黃女的腳踝,當場被抓包。
 

 

高雄市鄭姓男保全在捷運站前偷拍黃姓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因偷拍失敗、查無偷拍照片判無罪,二審認為鄭男已認罪,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應訊時已自白並賠償黃女12萬元,犯罪事實明確,仍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鄭姓男保全在捷運站前偷拍黃姓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因偷拍失敗、查無偷拍照片判無罪,二審認為鄭男已認罪,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應訊時已自白並賠償黃女12萬元,犯罪事實明確,仍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黃女發現被偷拍相當不爽,大聲喝斥鄭男並要求刪除偷拍照片,同時報警處理,鄭男為了息事寧人,賠償黃女12萬元道歉了事,但仍遭檢方起訴。
 
一審法官勘驗捷運站出口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鄭男確實伸出手機靠近黃女裙底,螢幕也出現亮光,但無法認定他是否拍下照片。
 
黃女證稱,事發當時相當生氣,除了報警之外,無法確定鄭男是否偷拍成功。
 
鄭男出庭時原本認罪,但又改口否認犯行,強調當時他緊張到根本還沒按下拍攝鈕,手機內確實也沒有偷拍照片,只是希望事件趕快落幕,才會坦承犯行。法官最後認定鄭男罪證不足,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鄭男應訊及原審出庭時均已認罪,認為鄭男企圖偷拍行為屬實,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鄭男不服上訴,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鄭男確實曾認罪,該案也有證人及相關證據,最後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有罪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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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庭堯∕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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