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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轉增貸 利息仍可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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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若將房貸轉至其他銀行轉增貸,只要在原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繼續核實減除;若屬非原始購屋貸款的增貸利息支出,就不能列報。
 
為減輕購屋族繳稅負擔,依規定,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如符合三大條件,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首先,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中區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民眾買房後可能轉貸、增貸,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證明。
 
舉例來說,李小姐(化名)原先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以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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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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