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會購買自用住宅時,新屋必須要比舊屋價錢更高,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但不管是先買後賣、後是先賣後買,國稅局強調,無論重購價額是高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依照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屋、土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自用住宅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2024年8月29日以1,500萬元出售3年前購入的自有房屋,並依規定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之後又在2025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規定計算,陳先生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的應納稅額,依相關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依照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依比率計算退還先出售後重購時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或於先重購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符合重購退(抵)稅之情形,則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或扣抵應納稅額。
原文出處 【新屋比舊屋便宜 國稅局提醒同樣適用重購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