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綽號「煙火哥」的邱姓男子與藍姓女子有車禍糾紛,在藍女住處施放煙火報復,警方將邱依違反社維法滋擾住戶事件送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警方蒐證畫面沒有拍到放煙火的畫面,缺乏違法證據,裁定不罰。可抗告。
新北市警新店分局移送說,今年5月1日清晨,邱駕駛車輛到寶興路的社區旁停車場施放、投擲有殺傷力的煙火,滋擾藍女生活,邱違反社維法。
圖為台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法官審理發現,邱否認施放、投擲煙火並滋擾住戶,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及GOOGLE地圖,只可證明邱駕駛的車輛曾行經事發地,不過,蒐證畫面卻未拍到邱燃放鞭炮的過程,因此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