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許女與丈夫林男疑有金錢糾紛,趁林男因強盜案入獄執行,與林離婚,並聲請強制拍賣林的房子,由女子小瓊拍定,但許女拒不遷出,小瓊請求遷讓房屋,許女偽造林自2016年至2065年租屋給她,長達50年的租賃契約,且租金1次付清,在民事庭審理遷讓房屋時提出這份租約,經林男提告,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許女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女(51歲)與林男於2016年元月間結婚,2018年11月離婚。林男於2017年5月因涉強盜案入監執行,入監1年後,許女申請離婚,林並收到搬遷戶口的通知,他才知道房子遭法拍。
許女趁丈夫林男因強盜案入獄執行,聲請強制拍賣林的房子,偽造林自2016年至2065年租屋給她,長達50年的租賃契約,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許女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圖/聯合資料照
許女聲請強制拍賣林位於太平區的房子,由女子小瓊拍定,隨即通知許女需於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遷出房屋,若無法遷出,需支付使用房子代價,但許女拒不遷出房屋,小瓊即於2019年3月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許女為求能繼續使用房屋,偽造林男自2016年至2065年止,每月租金5500元及管理費500元,共6000元代價將房子租給許女,租金1次付清,簽約時間為2015年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並冒簽林的簽名及盜蓋林的印文,於民事庭審理時提出租約,用以證明房子是由林出租給她。經林提起告訴。
審理時,許女辯稱租約是林簽立,上面的印文是林自己蓋的,因她身上有錢,也給林很多錢,他與她簽租約,這樣對她才有保障,她才可以繼續住。
法官以許女與林男於2016年1月前僅為男女朋友,許女自承另有住處,並無居住於林房子的必要,若求得以住在林的房子,理應簽立無償使用契約即可,為何需訂立長達50年的租賃契約,且租金一次付清?
此外,許女若因與林吵架,又不想住在台北住處,且有收入,大可在台中另行租屋,何需一次支付50年的對價而住林的房子?何況2人感情不睦常吵架,林要求許女離開房子,林又豈願簽立長達50年的租約?
許女雖辯稱租金是林沒錢,屢向她要錢,租金用以抵付借款,但許女自承認識第一天時,即主動給林10萬元,之後陸陸續續給他錢,則許女既願主動給林錢,林何需以租金為由,向許女拿錢?以上諸多瑕疵,足證許女是臨訟編撰,不足採信,法官遂依偽造文書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