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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住戶亂鑿牆設逃生門 挨告毀損遭判拘役50天 

#地方 #公寓 #桃園 #法院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桃園林姓男子未經過同棟大樓其他住戶同意,就將女友位於地下室房間的牆壁鑿穿,並設置逃生門方便自己進出,鄰居認為他亂鑿牆恐危害結構提告毀損;法院認為,大樓住戶雖各有單獨所有權,但部分牆壁、樓板為共同所有,林擅自鑿穿牆違反共同利益,依毀損罪判他拘役50天。

檢警調查,林男2016年7、8月份為了私自設置逃生門,沒有經過該大樓其他建築物共同所有人同意,就陸續雇用工人將女友位於大樓地下室,靠近地下停車場的牆面鑿穿設置逃生門,方便自己進出停車場,損害同棟大樓其他住戶權益。

林男到案坦承私自鑿穿牆,且住戶也提出建物所有權狀、連署書,以及現場照片等;另民法799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各區分所有人固然有單獨的所有權,但因為同1建築物間各所有人專有部分,物理上相互連接、使用上緊密相鄰,彼此休戚與共,具有共同利益。

因此,其共同的牆壁、樓板具雙重或兩面性,由各住戶共同所有,各住戶對於專有部分使用、收益、管理或處分,均不得違反其他人的共同利益。

法院審酌,林沒有和區分建築物的其他鄰居協調或取得同意,就擅自雇用工人將女友所有地下室房屋牆壁鑿穿,考量他事後拆除逃生門,並以磚塊等物填補恢復原狀,犯後坦承、態度尚佳,依毀損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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