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營造業於承攬興建房屋時,基於稅務、成本等考量而將營建、砂石、鋼鐵、水泥、水電、磁磚、鋁門窗等工程再轉發包予承包商,工頭承攬工程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工頭承攬工程,須報繳營業稅 (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財政部表示,營造業本身僅承造少部分工程,其餘則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的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而成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因為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有工料全包及包工不包料等二種,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核屬「包作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則屬「勞務承攬業」,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依前開規定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