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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做為欠稅擔保品 按公告現值加20%計價

#不動產 #理財 #納稅 #公告地價 #擔保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若欠稅,可以不動產做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但如果無法舉證其不動產實價者,其擔保價值一律按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並減除抵押權來計算。偶有納稅人因經濟困窘而欠繳稅捐,無現金可繳納,財政部官員表示,可用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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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稽徵機關原則上將以其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並減除抵押權,來核認該擔保品價的價值。

但若欠稅的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準備提供擔保的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也可予核實認定。

依據財政部規定,要求以時價核算欠稅擔保品時,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的資料,納稅人可蒐集七大類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其他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

而若是當納稅人提示的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時,是以其平均數做為計算擔保品的時價。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若納稅義務人認為該不動產的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的1.2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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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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