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法人主張提供土地供大眾通行的廣場及綠地,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是對土地稅法的誤解。京華城與台北市稅捐處的地價稅爭訟,法院判決,京華城敗訴,應繳6,518萬元稅款。
京華城與台北市稅捐處的地價稅爭訟,法院判決,京華城敗訴,應繳6,518萬元稅款。(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京華城公司對台北市稅捐處核定課徵102年度京華城的地價稅,發生爭執。京華城向法院起訴主張,稅捐處應該撤銷核課京華城地價稅6,518萬元。
京華城指出,京華城東北側、西南側及鄰近京華城全生活廣場八德路停車場出入口,與鄰近商家間巷道的土地,屬廣場用地及綠地,沒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應按稅率千分之二核課地價稅。同時,供停車場使用的地下3、4層,應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
法院判決指出,京華城所說供為社會大眾通行使用的廣場及綠地,其實是包括建築基地,其使用執照記載為法定空地,以及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而沒有作為建築的這兩部分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但書規定,不應免徵地價稅,應併同主建物用途課徵地價稅。
同時,京華城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法人主張提供土地供大眾通行的廣場及綠地,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是對土地稅法的誤解,並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