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筱珮/竹市報導
洪姓男子去年五月開車到高鐵新竹站接人,車子停在標註「汽車接送區」的車格內,下車去幫忙搬行李,回到車上後即接到警方罰單。他不服,向新竹地院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但法官要求行政機關應更清楚標示,例如「駕駛不得離開車上」等標語,以免駕駛人誤解。
高鐵新竹站旁「汽車接送區」的車格標示不清,易造成駕駛人誤解,新竹縣政府表示將改善。(黃筱珮攝)
洪姓男子向法院主張,地上是劃白色的停車格,還寫著汽車接送區,很容易讓人誤認是可以停車的停車格,政府這樣劃設標線實在是設陷阱給民眾跳。
開單的新竹縣警局警員則表示,洪男車輛有部分超出該臨停接送區,且格子雖為白線,但路緣為黃線,洪男當知黃線臨停,不得超過三分鐘,且駕駛人不得下車,需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的規定。
當天洪男停車逾五分鐘,且離開座位未保持可立即行駛的狀態,所以開單。法官表示,洪姓男子當時已經離開該車輛,且引擎熄火,因此違反法規無異;但現場的停車位的確有誤導民眾之嫌,因此在判決書中提到,行政機關應以更明顯方式將該地僅得臨時停車的意旨標示。
縣府交通旅遊處指出,已派員到現場會勘,將在最近一期道路標誌標線改善工程中,列入首先改善的路段,並依據判決書,加強標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