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夫妻報稅原則上要合併申報,但同樣一筆30萬元薪資,算在先生或太太身上,真的會影響最後要繳多少稅嗎?一對夫妻就碰上這個問題,家庭總所得並未因此減少,國稅局查核後卻更正所得並補稅2萬286元,他們質疑為何夫妻間所得分配不同就出現不同稅負,因此提起訴願。
這對夫妻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原本申報本人薪資所得173萬3,550元、配偶薪資所得103萬8,172元,並自行繳納稅額7萬8,252元。

不過,國稅局依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對後發現,夫妻兩人的薪資所得各有30萬元放錯人。本人實際薪資應為143萬3,550元,等於多報30萬元;配偶實際薪資則為133萬8,172元,等於少報30萬元。代表這30萬元並沒有消失,只是從配偶名下移到本人名下。
問題就出在夫妻選擇的計稅方式。夫妻雖然原則上採家戶合併申報,但「合併申報」不代表所有所得都只能合在一起計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可依所得情況選擇不同計稅方式,包括各類所得合併計稅、一方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或一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這對夫妻選擇的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因此30萬元究竟放在哪一個計稅部分,就會產生差異。國稅局指出,配偶少列30萬元薪資,使原本適用12%稅率的分開計稅部分少計所得;另一方面,本人卻多列30萬元,增加的則是適用5%稅率的另一計稅部分。也就是說,家庭總所得雖然沒有因這30萬元而減少,放在不同人名下,卻因所屬計稅部分適用的稅率不同,讓原本申報的稅額跟著降低。
國稅局因此將兩人的薪資所得更正回正確金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為9萬8,538元,與原本申報的7萬8,252元相比,補徵2萬286元。
夫妻則認為,綜合所得稅既然以家庭為課稅基礎,在家庭總所得及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只因夫妻各自取得所得的比例不同,就可能出現不同稅負,有違平等原則。訴願人甚至舉例,如果夫妻各賺140萬元,與一方賺200萬元、另一方賺80萬元相比,即使兩個家庭薪資總所得同為280萬元,採相同計稅方式仍可能算出不同稅額。
不過,財政部並未接受這項主張。財政部指出,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薪資所得者因婚後合併申報可能增加的稅負,避免結婚前後產生不合理的稅負差異,並不是要讓家庭總所得相同的所有家戶,都繳納完全相同的所得稅。
國稅局也將這對夫妻可適用的計稅方式逐一試算。若夫妻各類所得全部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11萬9,988元;本人薪資所得分開計稅為10萬5,215元;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為10萬561元;本人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則為10萬7,747元。相較之下,國稅局最後採用的「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為9萬8,538元,反而是5種算法中最低。
財政部因此認定,國稅局不僅已將所得歸回正確取得人,也採取對夫妻最有利的計稅方式,補徵2萬286元並無不當,最終駁回訴願。
原文出處 【夫妻總所得一樣、稅額卻不同!30萬所得放錯人卻要補稅2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