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同年度再移轉時,如果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同年度再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同法第31條亦規定,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準。
財政部舉例表示,假設法院拍賣土地的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萬元,而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0元,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是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核計土地增值稅,即納稅人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就是8,000元。
因此,自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拍定價額,如果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同年度再次移轉者,即無須再繳納土地增值稅;反之,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視同已有漲價,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