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世宗/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104年針對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提起訴訟。民政局長周永鴻11日說,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救國團將負擔所有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給付不當得利約694萬元給市府;111年1月31日前將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土地與建物。
台中市北區力行路的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依法須拆屋還地給台中市政府。(台中市新聞局提供)
救國團 盼暫時續租
救國團台中市主委吳桂森說,該團秉持「公益性、教育性、服務性、健康性」四大志業,辦理在地公益服務活動;市府如需用到這塊土地應有規畫及編列預算,希尚無具體規畫前可繼續租給救國團使用,租金部分可請專業單位鑑價,如要拆除應比照前市府給部分補償。
民政局表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市府104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告訴,要求返還占用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及相關費用;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救國團敗訴,二審高院法官勸諭兩造和解。市府委任民政局副局長盧政遠為訴訟代理人,與救國團代表總幹事王崇綸於本月6日達成和解。
不當得利 也要給付
救國團經二審法官審理後,同意依一審判決內容和解。救國團應在109年1月31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周永鴻表示,救國團應在今年3月20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1月31日,合計為694萬1765元,及一審訴訟費用144萬6745元,二審訴訟費用也將由救國團負擔。
周永鴻強調,市府堅持轉型正義與捍衛市府財產,將持續依和解內容,要求救國團逐一完成應履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