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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悠遊卡刷了438元...吃官司要罰11倍多

#悠遊卡 #地方 #公車站牌 #交通

 

聯合報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羅姓女子去年11月在新竹一處公車站牌等車,撿到一張陳姓女子遺失、外型標示有竹科科技大廠造型的悠遊卡,羅將其占為己有,一周內將悠遊卡用於搭公車、去超商超市結帳,7次共花費438元,事後遭陳女報警提告;新竹地院審理終結,羅女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000元,相當於她花費悠遊卡款項的11倍多。
 
法官認為,羅女素行良好,不過看到別人遺失物品卻未送至機關招領,反而將其侵占,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考量羅坦承犯行,審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000元。
 
羅女將陳女遺失的悠遊卡占為己有,一周內花費7次共438元;新竹地院審理終結,羅女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000元,相當於她花費悠遊卡款項的11倍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羅女將陳女遺失的悠遊卡占為己有,一周內花費7次共438元;新竹地院審理終結,羅女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000元,相當於她花費悠遊卡款項的11倍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忽然冒出意外之財真是喜從天降嗎?律師錢炳村指出,無論是路邊拾獲或在不知情狀況下於網路獲得錢財物品,都應當作是他人遺失物,立即交給警方,不要認為是他人不要的東西,以免日後失主主張是遺失物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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