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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修正草案 占用身障車位最高罰3600元

#政策 #停車場法 #修正草案 #占用身障車位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

任意占用身障車位,未來將吃上罰單!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公共停車場依法須設置身障專用車位,但路外停車場礙於場地因素,一旦違規占用卻無法可管,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對違規者與業者首度明訂罰則,最高將可罰1200與3600元。

提案立委李昆澤表示,身障專用車位常遭占用,2013年至今年3月,警方共開罰9.5萬件,且年年快速增加,2年增加近萬件。但路邊身障車位遭占用,主管機關可移置、警察機關也可罰,路外公私有停車場依現行法規,卻僅能移置占用車輛,更礙於場地因素難以落實。立委洪慈庸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須保留至少2%身障車位,但無明確罰則,常接獲陳情車位遭占用。

根據交通部統計,目前國內路外、路邊有15萬格身障車位,共核發34.7萬張停車證。為了避免淪為「觀賞式條款」,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李昆澤與洪慈庸等人提案,首度增訂罰則,一旦有人占用身障車位,停車場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一旦業者未進行通知,且限期未改善者,可處1800元至3600元罰鍰。

針對相關違規行為,修正草案中也明訂汽車駕駛人如未具有相關識別證者,不得停放在供特定對象使用的車位,如身障、母嬰親善車位,否則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占用車位不再無計可施。至於交通部研擬賦予業者管理手段,比照國外「鎖車」,限制車輛移動並收取必要費用,因恐衍生限制財產使用疑慮,予以刪除。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表示,未來凡是有收費的停車場,皆將適用新修正法規,不過,若是免費停車場,則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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