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仲介土地交易獲得的佣金,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項目,不過,國稅局卻查獲,有仲介以買賣契約方式,規避仲介土地的佣金所得稅負,只要採取個人出售土地免稅所得,即可達成規避稅負目。不過,該項手法國稅局已經透過稽查資金流向破解。
▼仲介土地費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申報綜所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仲介者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外,若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則將依照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國稅局舉例,近期發現A帳戶在2014及2015年,分別由B支存帳戶轉入760萬元、300萬元,A說明是2013年間,與地主C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100萬元向C君買進土地,前開款項是A向B君借款支付土地價款。
不過,B說明是向A(仲介)的土地交易佣金,土地價款3100萬元是另外直接支付予C君;A向B則收取了760萬元、300萬元,但主張並無仲介此筆土地,卻無法提出佣金轉付證明文件。國稅局計算A仲介的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元、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