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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自用宅 貸款利息可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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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住宅近年糾紛不斷,一般來說,貸款利息較高,也讓不少購屋者疑惑,是否利息可成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設定地上權的房屋使用權,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其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報列舉扣除。

▼「使用權」房屋的貸款利息,若符合自用宅,可列綜所稅的扣除額項目。(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華固新天地。(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卻與一般購屋尚無不同。因此,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綜合所得稅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主要條件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並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1申報戶每年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30萬元為限,並以1屋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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