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洪榮志/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對夫妻3年內兩度結婚又兩度離婚,還為了價值1100萬元的房產對簿公堂。丈夫主張為求復婚才將房產「借名登記」給妻子,但妻卻變賣房產私吞價金,請求應分得550萬元。一審認定男方已拋棄權利且逾期起訴,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卻以原審程序有重大瑕疵,不經言詞辯論即廢棄發回重審。
判決指出,男方與女方於民國109年1月首度結婚,但僅維持2個月即離婚。之後,男方為與前妻破鏡重圓,同年底將台南市區的房產「借名登記」在對方名下,雙方又於110年11月第二度結婚。

不料,男方指控,女方於111年1月以1100萬元出售房產,並將款項據為己有後,雙方112年1月再度離婚。離婚後男方得知此事,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分配該房產出售價金的一半,即55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時,女方指該房產是「婚前財產」,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且雙方在第二次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記載「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外,女方還主張,男方起訴已超過2年的時效,更爆料售房後已將420萬元匯入對方母親的帳戶,痛批男方「惡意興訟」。
一審認定,該房產確屬婚前取得,且男方已簽署拋棄權利協議,加上確實逾越2年請求權時效,因此未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男方的請求。
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卻認為,男方提告究竟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借名登記後的不當得利」,尚有不明確之處。一審應詢問並提醒當事人補正,而非在未經辯論的情況下判決駁回。
二審強調,一審沒有給予男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南地院審理。
原文出處 【台南 房產糾紛 男控妻借名登記遭駁 二審發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