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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住家被國小監視器日夜攝錄 民事求償勝訴二審卻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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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台南報導
 
林姓女工程師不滿住家旁國小在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的客廳、玄關、前院,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人格權,一審採信其主張判勝訴;校方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定林女應循國家賠償程序,而非逕行以民法提告,改判廢棄一審判決,並駁回林女訴訟。
 
判決書指出,有碩士學歷的林姓女工程師住家位於台南市佳里區信義國小旁,整棟為1至3樓建築物;林女主張,圍牆內庭院屬於她與家人生活私領域,沒有意願向大眾公開,信義國小卻在2021年2月26日先在南側教室大樓2樓教室風扇左上角,裝設銀色筒形監視器。
 
林姓女工程師不滿住家旁信義國小在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的客廳、玄關、前院,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人格權,一審獲勝訴,二審卻翻盤。記者袁志豪/翻攝
林姓女工程師不滿住家旁信義國小在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的客廳、玄關、前院,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人格權,一審獲勝訴,二審卻翻盤。記者袁志豪/翻攝
 
林女指出,影像畫面涵蓋她住家全棟1至3樓,她發現後報警,並向教育局陳情;學校拆除監視器後,竟又在南側教室大樓2樓外牆裝設球型監視器,以由上至下俯瞰角度,每隔18至20秒轉回拍攝她住家1樓出入口、前院、玄關、客廳內部14秒,至今長達3年半。
 
林女表示,這個監視器導致她出入客廳、出門前整理衣著、在庭院活動及出入大門舉動,遭24小時日夜攝錄,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及居住安寧;她透過教育局要求拆除,校方不同意且繼續拍攝。她提告妨害秘密罪,檢方不起訴後再議,遭駁回確定。
 
林女認為,校方即使為維護校園安全有拍攝校園圍牆需求,範圍亦應控制在不逾越巷道範圍,始合乎比例原則;校方將監視器對著校外居民住家拍攝,並無法防止及嚇阻存有危安疑慮人士進入校園,其手段與保障幼童安全及受教權目的顯不相符。
 
林女以民法請求校方賠償精神慰撫金,台南地院一審採信林女本案不適用國賠法主張,認定該監視器24小時對著林女住家拍攝,不符合比例原則,致其隱私權、人格權受到侵害,依民法判決校方應賠償5萬元、拆除監視器。
 
校方不服上訴指出,因校園圍牆低矮,2021年間多次遭陌生男子闖入躲藏,甚至過夜;校方裝設該監視器是為監控巷弄圍牆,以防他人翻越或及時制止,此項行政事實屬行使公權力行為。
 
校方主張,監視器是公共設施,林女若認為干預其隱私或人格權等權利,僅得以國家賠償法為請求權基礎,依規定踐行協議先行程序;林女依民法逕行提起訴訟,自非適法。
 
校方說明,該監視器是自動掃描,無法設定鏡頭運行軌跡,為達成維護校園安全目的,縱有干預林女隱私權,亦以最小侵害手段為之,符合比例原則,且校方已於去年11月間拆除該監視器。
 
台南高分院認為,校方裝設監視器是為維護師生人身安全,防止不肖人士進入校園,危害校園安全,非屬私法性質,而是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的行政措施,屬於「單純高權行政行為」中「行政事實行為」;監視器供學校公務使用,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設施。
 
高分院認定,國家賠償法為民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林姓女子應循國家賠償程序,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能逕以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請求。
 
因此,林女未踐行國賠程序即提起訴訟,未依循適法程序,應駁回訴訟,毋庸審酌實體上請求有無理由;高分院判決廢棄林女一審勝訴判決以及假執行裁判,駁回林女訴訟。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台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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