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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董事「想不開」害成凶宅 擁他繼承權的2兄弟判賠房東1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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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某科技廠陳姓董事因故在台中租屋處輕生,莊姓房東主張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對陳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求償206萬元;法院審酌,陳男以違背善良風俗行為結束生命,害該房價值降低有因果關係,經參酌鑑價報告等判陳的兄弟應給付莊169萬多元,可上訴。
 
莊姓房東主張,陳男去年2月24日和他簽約每月租金2萬3000元,未料同年8月陳就在屋內輕生,導致他的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且當初合約就已明定「如乙方(承租人)個人行為造成凶宅,乙方需負全部責任」,因此對陳男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提求償206萬3612元。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陳男的兄弟抗辯稱,陳男在租屋處輕生,並度當然使該房屋成為凶宅,仍需實際上確有形成市場接受度及價值低落情況,若沒有遭物理上毀損,仍可承租給他人,且陳輕生是瞬間意念所致,難認有背於善良風俗行為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台中地院指出,根據內政部函釋所謂「凶宅」指建物曾發生凶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故房屋,在不動產市場交易機會、價格及租金水準都會較低,且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也規定,房屋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為法定不動產交易所應揭露的重要資訊。
 
法院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針對本案房屋鑑價,報告認為該屋因非自然死亡事故減損價值約百分之22.05,從原本評估價格738萬元降至575萬元,減損金額達162萬多元,加上莊姓房東依契約訴請陳的兄弟負擔律師費7萬元。
 
法院認定,陳男因在他人所有房屋內輕生之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而造成凶宅,造成房屋價值減損、房東支出律師費等,一共判陳的兄弟應給付他169萬8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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