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商家如已向國稅局辦理停業、註銷或遷出登記,現場應整理、恢復成可供住家使用,才可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課稅,若現場仍有營業使用跡象,仍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商家開業經營後,並未前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為只要沒有營業稅籍,就可繼續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屏東縣財稅局解釋,房屋稅主要以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稅率,不以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為限,若實際建物面積已營業使用,不論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如何,皆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透天厝住家一樓經營早餐店,因為生意不佳而停業,但遲未整理店面內的生財器具,現場仍擺放營業使用之貨架、機器等,因此遭拒絕變更為自住稅率,將依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多數為2%)課徵房屋稅。
原文出處 【商家停業 有條件變更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