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數位時代,不少民眾選擇成為網路賣家,一支手機就能創業。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屋內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仍可依照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
舉例來說,林小姐(化名)為專業網路賣家,但她主要與供貨商合作,找到適合買家或開啟團購,再由供貨商直接寄給消費者,並未囤貨在家。稅務局指出,以林小姐情況,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都在網路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仍可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以房屋稅為例,若網拍族有在自宅「堆放貨物」或其餘與營業項目有關貨品,則該部分不屬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店面一樣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照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文出處 【自宅經營網拍 優稅有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