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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騎樓停車 法官:屬違規,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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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游振昇、何炯榮、張家樂/連線報導

轎車停在私人住家騎樓,有沒有違規?楊姓男子車停自家騎樓,被員警拍照開罰9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卻都被駁回;法官說,法令禁止在騎樓停車,主要是維護行人通行權利,連臨時停車都要禁止,此行為確屬違規,警方開罰並無不法。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轎車去年5月30日停在苗栗市中正路的自家騎樓,警方拍照舉發,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指車停在私人騎樓是人之常情,附近無標示不能臨時停車,並無違規。

楊男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再上訴仍一樣;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照片發現,被開罰的轎車停在交叉路口旁騎樓,車身大部分停在騎樓裡,占用騎樓多數通行空間,只有車身後半部(後輪左右後方位置)部分越出騎樓,車停騎樓的事證明確。

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騎樓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將車停在騎樓有礙通行權利應受處罰條例規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楊男上訴確定,不得再上訴,楊男需負擔一審300元、二審750元的訴訟費用,加起來比他的罰單還貴。

台中警方表示,騎樓停放轎車很普遍,台中市府已訂自治條例公告騎樓可停機車和腳踏車,但不能妨礙行人通行;轎車未包含在內,如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但警方接到檢舉,盡量先勸導通知違規人開離。

但曾有台中市區民宅凌晨5點被檢舉騎樓違規停轎車,員警到場無法叫醒車主,當場拍照開罰單,隔天遭車主抱怨警方「搶錢」。

不願具名的警官說,彰化縣騎樓違法占用現象很普遍,因政治力介入與選票因素,除員林火車站前商圈特例嚴格取締,全縣26 鄉鎮市幾乎不曾整頓騎樓;各地警方已有「默契」,除非有人檢舉,否則不會開單告發,有檢舉也會先勸導。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警方不會主動取締停在騎樓下的汽車,除非有人檢舉,或影響店面生意;畢竟自家騎樓停車是人之常情,只要留有通道讓行人通行,不會主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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