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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徵地違憲 蘇永欽:不含美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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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中秋節前夕,大法官會議對捷運徵收毗鄰地釋憲,迄今外界對釋憲意旨仍一頭霧水,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蘇永欽昨(5)日明確指出,捷運徵地三法不是失效違憲,而是用來徵收超過捷運用地的毗鄰地時「不予適用」;美河市案是用捷運機場用地徵收非用毗鄰地徵收,不在釋憲範圍內,是否再審要由審理法院決定。

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蘇永欽昨天接受本報專訪,說明捷運徵地三法釋憲主旨。 (圖/中時記者劉峻谷)

蘇永欽昨天以司法院副院長的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身分受訪。他說,法律如果違憲,會用定期失效,即落日條款,限定該法到某年月日失效,不能再用。這次釋憲的用語很特殊,採「中間決定」論,因為開闢捷運確有徵地需要,如果這樣就說徵地條款違憲,太超過,會令捷運局無法做事,最後做出徵收毗鄰地不符比例原則,違憲,不予適用的結論。

蘇永欽說明大法官解釋主旨,捷運辦理聯合開發需用土地「得依報請徵收」的規定,就「毗鄰地區」超過「交通事業所必要」的範圍,因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起「不予適用」。因此,如果徵收的不是毗鄰地區(例如美河市案),就不在此一「不予適用」的範圍內,即不在釋憲範圍。

就算是毗鄰地區,也要看是否超出「交通事業所必要」範圍,若非必要用地,才能「不予適用」。換句話說,不能用此法律徵收的毗鄰地,要用較溫和的手法,例如與地主談條件一起開發,或用市地重劃讓地主可以分回土地等方式開發。

什麼叫法律有效卻又不予適用?蘇永欽舉例,一名鄧姓老兵早年在大陸結婚,1949年隨國軍撤到台灣,後來見反攻大陸無望,在台娶妻生子。1988年兩岸開放探親後,鄧的大陸妻依我國民法重婚得撤銷後面婚姻的規定,提告聲請撤銷鄧台灣妻的婚姻關係。大法官會議認為,此為時代悲劇造成,非鄧故意重婚,因此做出釋字第242號解釋,宣告民法得撤銷重婚規定的法律,在鄧姓老兵的婚姻「不予適用」,即法院不能依民法規定撤銷鄧的台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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