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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殺房東辯自首求減刑 陳夆典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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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男子陳夆典誘殺余姓房東案,一審依殺人及遺棄屍體罪,判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在法庭上看到陳母落淚,在判決書註記提及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台詞「全天下沒有爸媽要花20年去養一個殺人犯」,希望陳深自檢討,彌補傷害,而家屬不服具狀請求檢方上訴,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從事空調風管裝修,余去年3月催繳房租3千多元及水電費等,陳以到公司拿錢為由,誘騙余到關廟山區果園,持螺絲起子刺死他,再拖行到偏僻草叢棄屍。經余的家人報警協尋,陳的犯行才揭露。
 
陳夆典及辯護人主張,向承辦員警供承殺害余,並帶同員警前往尋獲被害人遺體,應符合自首的要件,不為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所接受。圖/本報資料照片陳夆典及辯護人主張,向承辦員警供承殺害余,並帶同員警前往尋獲被害人遺體,應符合自首的要件,不為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所接受。圖/本報資料照片
 
合議庭審理時,陳表示,不滿余多次勸導勿於房間內抽菸,及勿在半夜讓友人來訪而心生不滿,進而殺人,又恐遭人發現而遺棄屍體。他多次口頭向死者家屬表達歉意,請求輕判,辯護人也向庭上陳報寫給死者家屬的書信,表示其與余並無仇恨,並非故意殺害余,「當下不知自己在做什麼?希望給他重返社會的機會」。
 
陳及辯護人主張,向承辦員警供承殺害余,並帶同員警前往尋獲被害人遺體之前,承辦員警尚無確切事證足以合理懷疑當事人有殺人棄屍的犯行,應符合自首的要件。
 
合議庭認為,陳於行凶前先行移動租屋處監視器拍攝範圍意圖隱匿行蹤,再備妥螺絲起子,之後以拿取房租、找老闆為藉口將余誘騙至人跡稀少、荒涼處所下手行兇,且行凶過程是先由余背後刺擊,將余反抗以致遭發覺的可能減至最低,意圖掩飾本案犯行,甚為明顯。
 
合議庭指出,陳將余殺害後,即刻返回租屋處拔除監視器電源線,試圖隱匿行蹤,於員警調查時,初稱與余一同前往他處拿取房租,之後兩人分別離去,不知余行蹤,對於為何拔除監視器電源線一事交代不清,顯係意圖逃避責任;直至員警尋獲余車輛,並告知將進行刑事鑑識,陳見事已不可為,才自首犯行,意圖減免刑責。
 
且在檢警偵訊過程,一再陳稱余碎念、挑釁在先,並卸責於被害人,試圖減輕自身責任之意,甚為明顯。合議庭綜合陳犯罪過程及犯後展現的態度,認陳仍以逃避刑事責任為念,並無真誠悔悟之心,即便他於員警發覺犯行前自首,仍不予減輕其刑。
 
合議庭考量,陳行為當時年僅20歲,量處無期徒刑,使其長期監禁,反思自身之過,尚屬相當;陳所犯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陳所犯遺棄屍體罪,量處1年2月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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