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敬丰/宜蘭報導
宜蘭南方澳大橋2019年10月1日斷裂,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是近年來最嚴重的公共安全事故之一,檢方事後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營造公司、監造公司與蘇澳港務公司人員等6人。宜蘭地院8日一審宣判,林、吳、陳、邊4明營造、監造人員犯過失致死罪,分處1年6月到2年徒刑,方、黃2港務公司人員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南方澳大橋1994年間規畫興建,1996年開工、1998年完工,1999年啟用。2019年10月1日上午9時半許,中油公司1輛油罐車由西向東駛經南方澳大橋,大橋吊索突然斷裂,導致橋體坍塌,壓到當時停泊於橋下的3艘漁船,造成船上3名印尼漁工、3名菲律賓漁工死亡。
檢方調查,大橋最初設計時,吊索系統與橋面的縫合處,應裝設金屬錨定套筒、喇叭狀防水罩與防水墊片;然而實際檢查,該處僅用聚乙烯套管、矽利康等材質包覆填充,套管受到長年強風吹襲與行車震動脫離,矽利康也因風吹日曬雨淋劣化,防水效能不佳,鋼絞線、錨頭鏽蝕,吊索承受力大幅降低。
檢方認為,負責施作大橋的營造公司、吊索系統公司人員未按設計圖施作,監造商人員沒有確實監督,負責維管的蘇澳港營運處人員沒有定期檢測發現鏽蝕,種種原因釀成本次事故,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營造公司負責人林男、工地主任吳男、監造人員陳男、吊索工地負責人邊男、時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男與黃男。
起訴書指出,林、吳、陳、邊4人均稱有按圖施工,檢方認為大橋實際狀況與竣工圖號不符,辯詞顯然是卸責之詞,不予採信;方、黃稱有按照設計公司的養護原則及港務公司的作業要點維管,已善盡基層義務,檢方認為港務公司既然是管養單位,不能以權責不明、非專業公路管理機關等理由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