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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人頭避奢侈稅 小心「賺到」2.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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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坊間曾流傳「假離婚」、「人頭」避奢侈稅,不過隨著國稅局緊盯資金流向,這2項也隨之被破解,財政部國稅局就指出,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產,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出租,不需課徵奢侈稅,但假若利用人頭戶登記買賣,最高將面臨逃漏稅金額的2.5倍罰鍰。

假贈與真避奢侈稅又被國稅局查獲新案例。(好房資料中心)

奢侈稅(大刊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1件「利用贈與房產給前妻避奢侈稅」的案例,A女從2011年6月實施奢侈稅開始,持續在短期內買賣4筆不動產,並且利用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產,符合自住條件規避奢侈稅。

不過國稅局發現,A所出的房產是由前夫B以法拍方式取得,但因B名下持有多筆不動產,出售恐會遭課徵奢侈稅,因此B透過先將房產贈與給前妻A,再由A轉售獲利。

由於A順利出售房產後,將出售價款轉匯給B,國稅局認為實質獲利者為B,核定B這段期間利用A作為人頭買賣的2100餘萬元銷售金額,除補課徵奢侈稅之外,並祭出2.5倍罰鍰。假若以15%換算奢侈稅,等於先補稅315萬元,加上2.5倍罰鍰等於787萬元,總補稅金額達1102萬元,恐怕「賺的錢全拿來補稅還不夠」。

雖然該案例並非「假離婚避奢侈稅」,不過,目前所有查稅關鍵都在「資金流向」,只要資金交代不清楚都可能面臨補稅風險。國稅局指出,逃漏嚴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若協助民眾利用人頭戶逃漏稅,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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