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周嘉茹/綜合報導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員工宿舍,被地方稅務局認定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核定補繳五年共一億餘元的稅款,長庚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對此長庚表示案件司法程序中,暫不回應。
長庚在龜山133筆面積七萬餘平方公尺土地上,興建建物作為員工宿舍,桃園市政府認為除部分建物公益出租,其餘面積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要件,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稅務局核定長庚應補繳2017至2021年共1億346萬餘元地價稅,長庚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主張員工宿舍也是醫院本身事業用地,有促進醫療品質、就近照護病患功能,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定。
長庚認為,衛生署(現今衛生福利部)函文沒有將減免地價稅範圍,限縮於「院長及值班醫護人員」宿舍;另員工宿舍收取租金遠低一般租屋行情,實質屬於宿舍維護費性質,扣除每月支出還虧損,顯見不以營利為目的,處分違反實質課稅原則,有重大違誤。
桃園稅務局指出,長庚員工宿舍除醫院員工外,大學、航運公司等員工也可申請,社區內有超商、球場、國小等設施,宿舍也沒提供醫療服務,不算醫療事業用地。
北高行認為,衛生署函文所指宿舍用地,是供值班醫護及時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用,長庚興建員工宿舍,除醫護外也讓醫技、行政人員居住,與一般員工宿舍沒差別,不適用函文減稅條件。
北高行指出,員工宿舍不是醫院本身事業用地,不提供醫療服務,宿舍也採使用者付費,住戶均分公共設施支出,也不符合醫院自行維護、負擔成本的本身事業用地本質,稅務局處分沒違誤,判決長庚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