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新竹縣稅務局指出,公同共有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且完稅,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有欠稅,還是有可能被執行署追繳。
稅務局舉例,有民眾在竹縣有多筆土地,每年地價稅都按最高累進稅率55‰課徵,地價稅約180萬餘元,該民眾往生後,歷經多代均未辦繼承登記,所以仍以該民眾在本縣內所有土地之課稅總地價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且以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並作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仍要繳納180萬餘元的地價稅。
地價稅繳了又被追繳?稅務局點出「這原因」。圖/截自photoAC
嗣後繼承人等雖已向稅務局申請地價稅依其應繼分分單,繳納各分單部分稅款,經分單後每位繼承人每年約繳1100元至18萬元不等的地價稅,且如有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清稅款,已分單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仍會遭執行署追繳。此案如果繼承人有辦妥繼承登記,則每位繼承人每年僅須繳300元至6萬5千元不等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核准依其應繼分分單,僅為方便其繳納,所有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不能免責。也就是說,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清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就未繳清的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當執行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的義務人執行無著落時,仍可對已分單繳納的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