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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券、禮券傻傻分不清 消基會:問題出在這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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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使用期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消基會認為此一規定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中不得有使用期限的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則認為振興三倍券和禮券有別。消基會執行董事、律師徐則鈺指出,爭議是在消費者必須自掏腰包的一千元,「只要出了錢,就構成消費行為」,受消保法保障,不是政府「說不算就不算」。
 
消保處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規定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所發行的禮券,是為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所訂定的規範。而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振興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紓困、振興相關規範。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讓1000元變3000元,可使用到年底。聯合報系資料照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上午赴立法院施政報告。 記者曾學仁/攝影
 
消保處表示,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源於產業受疫情衝擊,政府為適時刺激消費、協助相關產業復甦所推出,因此振興三倍券有特別的法源及政策目標,不適用於禮券定義與相關規範。
 
但徐則鈺認為,消保處引用此一法條,「稱不上是法源」;而他在紓困振興條例中,也找不到要人民先出一千元的「法源」。他指出,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由主管機關提供優惠與補助給產業,振興三倍券卻是要消費者拿出一千元振興產業,「振興產業不是消費者的責任」。
 
「人民出了這一千元,就構成買賣與消費行為,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徐則鈺指出,只要人民出了這一千元、就不是單純的發放,消保處就不能單純用公權力解釋;只要消費者出了這一千元,政府要設定十二月底前的使用期限, 就必須要有法律授權。
 
「消基會是善意的提醒。」徐則鈺表示,離三倍券發放還有一段時間,政府可以找到「解套」的方法。他建議,政院可以把一千元拿掉,直接發不用人民出一毛錢的「振興抵用券」,就可以擺脫「禮券」定型化契約的約束;或者把使用期限拿掉,讓民眾到期後可退錢。他認為,有許多方法可以鼓勵民眾盡速用掉三倍券,不需設定使用期限落入違法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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