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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訂條例 登山搜救要收費 違規者開罰

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救難資源過去常被濫用,苗栗縣繼台中、南投、花蓮之後,縣府制定「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特殊管制山域非法登山事故搜救,採使用者收費,不再全民埋單,並要求登山應攜帶緊急聯絡設備等,違反者最高處罰5萬元。

苗栗縣務會議昨天通過「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登山搜救歸責當事人要付費,並有相關罰則。(圖/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提供)

草案曝光,部分山友批評政府搶錢,認為應視狀況收費,有些事故是無法預期,難道救命還要收費?如果登山活動合法依規定,公家單位就有義務搜救。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長徐新淵則強調,合法特殊管制山域登山活動須有領隊,並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搜救支付必要費用不得超過保險;歸責當事人的事故搜救則須支付各機關人力增加的加班費、差旅費、保險費,徵調、委任、雇傭的民間勞務費用,及政府、民間設備費用。

苗栗縣務會議昨天討論通過徐新淵提案「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送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布實施,規定登山進入需申請入山許可或山地經常管制區的一般管制山域,應該攜帶可供緊急聯絡通信設備,特殊管制山域應攜帶緊急聯絡通信設備,及具定位器材,違者處罰3千元到1.5萬元。

此外,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要求登山者出示身分證明、登山計畫,入園或是入山許可等文件供檢查,無故拒絕出示或拒絕檢查者,處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

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或進入未開放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者,處6千元至3萬元;特殊管制山域未由領隊帶領、未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未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責任,未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及登山者違反不得進入或立即撤離,罰1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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